公积金要进一步明确所有者权利
2012-05-01 浏览:1462
来源:现代快报
现行《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条例》设定了以买房为核心的提取条件,未买房者无法提取公积金,使得许多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人,长期承担缴存义务却享受不到公积金的实惠,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几乎成为一项 “无房人补贴有房人”的制度。
为解决这个矛盾,应当放宽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限制,使那些没有买房但对公积金有着迫切需求的职工,也能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个人事项。这样做有助于缓解公积金闲置的压力,同时能够解决一些职工的燃眉之急,并可以调动更多职工缴纳公积金的积极性,可谓一举三得。这在国际上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如新加坡规定,暂时没有通过买房使用公积金的缴纳者,可将公积金余额的一定比例用于支付医疗费。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深圳市和成都市都规定,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9种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措施突破了现行《条例》的规定,但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的大方向,对其中一些合理的内容,修改《条例》时应予以确认。
至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从2010年起已经在全国进行了两轮试点,效果不错,但仍然需要严格把关。毕竟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所有,用以支持保障房建设,相当于以职工私产支持公共项目,应当经由严格程序获得职工认可,否则就有悖基本的法理。
应该说,闲置与限制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解决闲置难题,必须先解决限制的问题。公积金虽然含有一个“公”字,但它本质上属于职工所有,是职工用于应急、救急的可支配财产。可现有政策对职工的提取作出过于严苛的规定,实质上是变相剥夺职工的自主支配权,导致公积金失去应急的意义。有鉴如此,在政策调适时必须明确“职工所有”的属性,适当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租房需求、改善性住房需求、装修等,亦可等同于购房需求。此外,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亦应谨慎为之:一是在程序上必须取得所有人即职工的同意;二是收益为所有人所共有,否则就失去正当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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