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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事关邹平人买房!

2023-01-29 浏览:1602

为响应广大缴存职工诉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因城施策保障住房刚需、合理支持改善性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


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原缴存时间系数法调整为账户余额倍数法,即:贷款额度=(主借款人账户余额+配偶账户余额)×20(精确到万元)  

  解读:①公式计算可贷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②最终的贷款额度需结合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信用情况、还贷能力、债务情况等条件综合核定。




调整贷款申请缴存时间的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解读:相对调整之前的政策,缩短了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月数规定。




调整提取后申请贷款的时间限制



提取后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相对调整之前的政策,缩短了6个月的时间限制。



执行时间


本通知执行之前已办妥抵押手续的贷款业务按原政策执行,其他之前阶段的依职工申请可执行新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