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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房产网告诉你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

2018-11-22 浏览:893

涉及到同住人的资格认定情况一般存在于公房拆迁,公房拆迁的利益应当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共有。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情况是各方当事人对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产生争议。那么,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下面,滨州房产网就来解答一下。

首先,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例外情形),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

其次,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还必须符合上述“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同住人。

上述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的三种例外情形分别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但房屋拆迁时当事人还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则不能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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