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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已离婚转移的登记在配偶单方的婚内房产,可以不还债!

2018-11-02 浏览:1189

今天呢,滨州房产网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案例是这样的:

(注:去、为保护隐私,一下所涉及到的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案情摘要:

1、张文怡与张小兵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购置案涉车位,登记在张文怡名下。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小兵欠武小平(个人负债)1800万元。

3、后,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案涉车位全部归张文怡所有。

4、武小平诉至法院要求张小兵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对案涉车位强制执行。

5、张文怡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这个时候,大家觉得应该怎么样呢?

武小平能要回这个车位吗?

张文怡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裁判概述: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存在个人性质负债,若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非负债一方所有,且该房产登记在非负债一方个人名下,协议后非负债一方即取得了房产的直接支配之物权。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后诉至法院要求将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夫妻负债一方份额的部分列为责任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原审已查明,本案所涉执行标的即登记于张文怡名下的位于某东省某某市××街道某某地下室二层A031、A032、A033号车位,系张文怡与张小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张文怡与张小兵离婚时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分割,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第3项关于"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包括机动车)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上述财产归张文怡个人所有。从权利属性上来讲,张文怡对上述财产享有直接支配之物权。

而武小平对上述财产申请执行,系基于其与张小兵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权利并非源于对上述财产的直接交易关系,而是源于对张小兵财产的债权请求权。从两种权利取得的时间来看,张文怡与张小兵签订离婚协议在前,武小平起诉张小兵在后。另外,现有证据也不能推定张文怡与张小兵存在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形。

因此,两种权利相比较,张文怡对执行标的享有的物权应当优先于武小平的普通债权予以保护。

网友:

忽然想到了一个可以欠钱不换的方式。

真的是这样?

想的美?

上述的案例是因为张文怡和张小兵离婚在前,而张小兵负债在后,所以,张文怡没有义务用自己的资产替张小兵还债。

如果离婚协议是在债权人起诉之后或存在可以推定债务人存在串通虚假离婚转移资产情形的话,判决结果不会如此

那么,聪明的网友又想了……

我可以和我的妻子先离婚,真的离婚,先把所有资产都转移到我妻子名下,然后我再去借钱,最后没钱还,等到诉讼实效一过,(两年)然后我再复婚,那么,岂不是欠的钱就不用还了?

网友:

你真的觉得离婚时把资产都给你媳妇后,两年后他会和你再婚?

有的网友犹豫了……

的确如此……即便离婚的时候说的再好,可人性这东西,谁能说的准呢?当然,有的网友也蜜汁自信。

你呢?

不过,你认为我们的法律是吃干饭的吗?

一般来说,当法院支持你离婚后的私有财产不被侵犯时,基本上已经判断了判决是否会导致通过离婚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泛滥的担心,怎么判断呢?一般基于两点:

1 离婚协议处分财产是发生在债权人诉讼之前

2 且无证据推定其存在串通虚假离婚逃避执行

你呢?

你怎么看这个案例?

你呢?

你怎么看这个案例?

你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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