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公积金“沉睡”到退休
2012-05-04 浏览:1780
现行《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好是好,但对不少人来说,有“上够不着天,下接不着地”的尴尬。因为《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了以买房为核心的提取条件,未买房者因不涉及住房消费,无法提取公积金,使得许多人长期承担缴存义务,却享受不到公积金的实惠。还有一种情况,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新房时,有的楼盘公开表示,不接受公积金贷款,只接受和自己有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贷款,因此,公积金同样用不上。而有的楼盘虽然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但这几年,房价大幅度上涨,公积金的贷款额度难以满足按揭需求,人们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同时,还需要办理商业银行贷款,一套房子,办理两次贷款手续,麻烦可想而知。
因此,不少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没有被利用起来,直至退休,才能把这些钱拿到手中。看起来,公积金缴存者能获得利息,但实际上,与CPI比起来,这些利息真是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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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看来,有关部门应当放宽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限制,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使有购房愿望的公积金缴存者,能够使用公积金一次性搞定购房贷款,而不再东拼西凑。同时,让那些没有买房但对公积金有着迫切需求的职工,也能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等个人事项。这样做,有助于激活“沉睡”的公积金,又能解决一些职工的燃眉之急,让公积金发挥更大的效用。
对此,国际上有先例,如新加坡规定,暂时没有通过买房使用公积金的缴纳者,可将公积金余额的一定比例用于支付医疗费。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深圳市和成都市都规定,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9种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此次,上海市出台措施,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解决困难职工家庭的“无米之炊”,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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